1、如果你并非该借贷的担保人,该诉讼中并未将你列为被告,或者并未申请你出庭作证,则你不需要出庭;
2、如果确已将你列为被告,或者申请你出庭作证,法院应当有正式的开庭传票等文书通知你参加庭审或出庭作证;未收到通知的,你可以不出庭。
3、如果确已将你列为被告,你应当积极出庭参加庭审,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无正当事由不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法院可缺席审理、判决,案件判决对你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案件情况确需你出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传票方式传唤,经两次传唤仍未出庭的,可以拘传。
4、如果确已申请你出庭作证,原则上你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确因客观情况不允许的(例如罹患疾病、不便行动等),可以不出庭,通过递交书面证词等方式作证;出庭作证产生的合理损失,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