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具有哪些渊源

2022-04-14 时事 272阅读
新闻传播法,按照其定义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新闻传播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有保护新闻传播自由、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定的综合,既包括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规定。狭义的新闻传播法则专指以“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命名的单行的法律文件。从广义上来说,中国的每个时代都残留着新闻传播法的烙印。历史上,统治阶级对言论控制总是极严。在充斥着各种言禁、书禁、出版禁令的大环境下,封建社会统治者用着仅属于那个时代的强制又暴力的手段“规范”着国内的传播活动。然后到了清朝末期,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大清报律》,切实的以法律的形式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事业。从狭义上来说,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中,新闻传播法以出版形式颁布的主要只有一下几种:《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大清报律》(1908)、北洋政府《报纸条例》(1914)、北洋政府《出版法》(1914)、北洋政府《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25)、南京国民党政府《出版法》(1930)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0)、《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1948)等。②新中国成立后,以《宪法》为核心,拟定、发布法规对新闻传播事业进行管制,而后又有1980年,上海代表赵超构在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呼吁和建议。1999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随后,《新闻法》的制定也进入中国的新闻立法规划,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将新闻法和出版法的立法工作列入2010年的工作规划中,也曾经起草过《新闻法》草案。纵观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统治阶级颁布的《新闻法》的内容和目的亦会不同。1906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接着,又于1908年颁布了《大清报律》,清朝后期所颁布的新闻法表面上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在社会各方势力的压迫下所做出的给予人民部分自有的无奈之举,但是实际上,从后来的实行结果可知,其许诺的“君主立宪制”都是一个惊天的大骗局,其进行的所有改革活动都是为了维护清朝统治,控制人民。它披着“君主立宪”的新表皮,里面却仍旧包裹着控制人民的人治、专制的旧本质,着实让全国人民吃了亏也傻了眼。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他们并没有从清政府的“新政”中感受到社会任何的实质性的改变,更何况是在清政府名义下所颁布的《新闻法》,其对于人们言论自由的保护作用更是值得商榷的。《大清报律》规定创办报刊必须得到清政府批准,掌握发行人资料,以此来控制发行人的行为;让报刊行业缴纳高额的“保押费”④,使其背负沉重的经济压力;对发行报纸进行随时查核,控制舆论环境;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权威,规定不准刊载诋毁宫廷的文章,影响新闻自由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新闻法,其实也只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控制人民传播行为而实行的有一个手段而已。而后出现的由封建旧官僚形成的军阀组成的北洋政府所颁布的一些新闻法,虽然在其内容上较清政府来说有可取之处,但是不管是其颁布目的还是其发挥的作用,都与清政府的《大清报律》不谋而合。而这,也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所致。南京国民政府随后也颁布了一些新闻法。由于其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和官僚、地主的利益,不管是在思想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都与旧时的封建统治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其颁布的新闻法也较以往有着更加积极的影响。在对于维护资产中国新闻传播法的历史沿革四川大学文新学院新闻学专业 周 捷阶级的统治和言论自由,促进思想解放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新中国建立后,秉持着“尊重法律”、“以法治国”的良好政治理念,先后拟定了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和条例,对新闻传播业实行法治管理。而后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靠着其他各种法律法规中针对新闻传播活动所作的一些规定和要求管制新闻传播活动的模式。所以说,新中国时期,在国内,并没有专门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新闻法》,尽管有很多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多次建议和呼吁《新闻法》的出台,但是直至今日国内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仍旧没有些许将要被制定或者颁布的迹象。面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造成我国缺失新闻传播法律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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