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该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两种制度。这两种信息公示中的内容,
其中第九条为企业年报公示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