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征迁安置政策问答
1、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省内征迁安置工作负总责。有关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责任主体,领导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有关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完成本辖区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市、县人民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
2、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各级南水北调征迁安置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征迁安置各项工作,组织县编制实施计划,控制进度与投资,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县(市)的南水北调办公室是县(市)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落实征迁安置实施计划,完成承担的具体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3、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二是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种安置方式,优先考虑本村农业安置。4、对被拆迁农户如何进行安置?
答:(一)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2004年核查成果为基础,对被占压情况进行核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和被占压房屋户主制定恢复方案,签订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负责落实宅基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根据恢复方案和签订的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占压房屋户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三)被占地农民需成建制异地安置且不出县的,由市南水北调办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实施方案(含生产安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抄省南水北调办备案。拆迁农户的安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5、对被占地农民进行生产安置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安置方式有:本村农业安置、就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异地农业安置等方式,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按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
6、如何进行本村农业安置?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所留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满足被占地农民生产需要的,应当依法落实被占地农民生产用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本村农业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7、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耕地资源或不足的,不能给被占地农民调剂土地时,可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什么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
答: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是对失地农民以养老保险方式对其进行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安置方式。程序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参保对象,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地类如何划分?
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分类系统和含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果园 、桑园、其他园地)、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牧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和其它农用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建设用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道路与供水、供电等其它公共事业用地;未利用土地包括荒草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河流水面(非国有河道部分)、湖泊水面、滩涂等。
10、永久占地土地勘测定界的主要内容?
答: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对拟用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勘界埋标,共同签字确认。
11、地类和权属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耕地与林地类别的划分,由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状和相关规划现场协商确定,遇有争议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有争议时,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答案补充 12、地上附着物指的是什么?
答:地上附着物是指工程占压范围内各单位、农村集体和群众个人的房屋、围墙等附属设施,树木、机井、坟墓、各种线路与生产生活设施等一切有价实物。
13、如何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核查确认?
答:市、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有关部门及被占压企事业法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随同土地勘界,对地上附着物和占压影响的各类专项设施情况进行清点,共同确认,并由产权人签字。
14、永久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永久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答案补充 15、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其中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其中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各种地类的具体补偿标准按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征收方案》执行。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批复的有关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6、临时用地占用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临时用地占用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类别、补偿标准和数额、支付方式及占用时间等。
17、临时用地如何补偿?
答:临时用地按占用时间和对被占地者产生的影响进行补偿,其标准为影响期内作物的产值,按季补偿,占一季补一季。答案补充 18、临时用地结束后如何恢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土地复垦规定》,临时用地结束后,本着“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按县南水北调征迁主管部门与县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进行复垦,经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原所有者使用。
19、南水北调征地补偿资金如何兑付?
答: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张榜公示后,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按协议拨付居民房屋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城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恢复补偿资金。答案补充 20、南水北调征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如何分配使用?
答:土地补偿费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安置补助费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分配,被征地农民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等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其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抵缴个人承保部分的参保资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部分,其余用于本村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
2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所涉专项设施、企事业及村组副业恢复与补偿原则是什么?
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所涉专项设施、企事业(地方所属)及村组副业恢复与补偿,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原则进行。所需投资补偿;不需恢复的,可动资产按拆运费计算补偿费。国家明令取缔的工、矿、副业,不得恢复重建。答案补充 22、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所涉专项设施、企事业及村组副业恢复的程序是什么?
答:市、县南水北调办根据确定的补偿额,与企业法人签订协议,明确恢复数量、范围与时间要求,由法人负责实施并负责所涉职工的生产生活安置。
23、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后,是否可以进行土地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受工程占地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确保被占地农民的生产和安置。上述政策均明确,在土地承包期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村庄因工程占地带来的失地农民,可通过本村或从邻村调整土地的办法解决其生产安置。答案补充 24、为什么南水北调工程征占地开始时要发布“停建令”?
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即通常所说的停建令,其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其目的和意义是减少国家与个人的损失,打击偷机分子,保护广大被占地农民利益。
25、对违反“停建令”有关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区停建令,我市已完成沿线占压实物调查,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县级人民政府亦签署了确认意见。因此,对未经批准的新增项目,将不予认可和补偿。答案补充 26、土地征收与土地市场挂牌交易有什么不同?
答: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从集体所有土地中征为国有并给予补偿。而土地挂牌交易是指国家对国有土地,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的市场交易,进而确定有偿使用者。两者从目的、标准与使用方式上有本质的不同。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属国家征收土地。
27、农民在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方面有疑问如何反映?
答:农民在征地方面如有疑问,可以到县级征迁主管部门或县国土资源局咨询。
28、对征地补偿安置有意见怎么办?
答:征迁安置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国土、农业或信访部门反映,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及信访部门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