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或者家属决定就医疗损害向法院起诉时,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即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例:1998年11月,杜某在某医院剖腹产一对双胞胎,孩子6个月大后,杜某发现老大发育明显异常,多次到医院检查,确诊为重度脑瘫,专家认为与出生后窒息有关。杜某遂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1年2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认为医院诊疗护理不当与患儿出现的重症脑瘫、智力低下有一定的关系,属于三级医疗技术事故(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的鉴定)。2001年6月,杜某夫妇以孩子的名义向医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400多万元。这个案例中,原告确定向医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就是民事诉讼中管辖法院确定的两个方面。
第一,级别管辖的确定,即向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县、自治县、区基层人民法院。有些基层法院设有多个派出法庭,派出法庭不是一级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这四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当涉及到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且案情重大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医疗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判断是否有重大影响的一个标准是诉讼标的,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诉讼标的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进行分工,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的数额标准各不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会有调整。上述案例中原告标的数额为400多万,达到了当时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标准,在级别管辖上,原告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地域管辖的确定,即向同级法院的哪一个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通常都是医疗机构所在地。故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无论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通常都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医疗纠纷中涉及不同区域的多家医疗机构,这种情况下,多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