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的原则是“项目法人”负责制;在管理过程中,监理制、项目经理制与项目法人共同组成了完整的管理体系,代建的原则是专业管理单位代替业主进行阶段性管理,行使阶段性项目法人权利。如果监理单位同时行使了“项目法人”和“监理”的职权,那就是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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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明确规定: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又进一步明确要打破行业界限,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允许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外申请其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