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的任期为4年。副总统的任期与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式选举产生:
各州应以其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数额,应与该州有权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
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担任信用职务或受益职务的人员,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段已被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修正为:选举人应在各该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的总统和副总统当中至少应有一人不是与选举人同一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在其选票上标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另一选票上标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应分别编制投票选举总统的所有人员的名单和投票选举副总统的所有人员的名单,编制被选举为总统之人和被选举为副总统之人各自所得票数的名单,然后签名作证,封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递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当众拆封并计算选票,获得总统票数最多,并且所得选票为选举人总数的过半数的,应为总统;如果无人获得选举人总数的过半数选票,众议院应立即从名单上获得选票最多的3人当中投票选举总统。但在选举总统时,众议员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一州有一个表决权;为此目的的法定人数应由2/3的
州的众议员构成,当选为总统须有全国过半数州的同意。
第十二条修正案第二段的第一句话已被宪法第二十条修正案第三款修正为:如果在确定的总统任期开始之时以前尚未选出总统,或者当选总统不符合资格,在总统符合资格以前,由当选副总统代理总统职务;如遇当选总统与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 ,国会可以以法律规定宣布其时应由谁代理总统职务,或者宣布选择代理总统职务
之人的方式;其人在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之前代理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这里有很全面的介绍: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125604.shtml
有限制,凡年龄未满35岁,并在合众国境内居住未满14年的,不得当选为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