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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从事保卫安全和维护治安的一种职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保安行业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公民从事保安服务工作需申领和持有保安员证。
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网上查询,可作为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岗位续聘、职称评定、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扩展资料:
一、申请材料:
1. 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2. 有效身份证件
3. 体检证明
4.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二、办理地点:
全市各保安培训学校对外接待窗口接收申请:
1、上海市保卫干部培训中心(钦州北路1066号钦汇园74号楼201室);
2、上海市保安职业技能学校(北艾路1400号);
3、上海浦发保安职业培训中心(华夏东路3039号);
4、上海联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金海路3288号);
5、上海天路保安培训学校(交暨路211号B幢304室);
6、上海金盾现代保安人员培训中心(桂平路470号14幢2楼A座);
7、上海长江保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延安西路1289弄10号4楼);
8、上海富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丰镇路858号);
9、上海闵行区安泰保安培训学校(春申路1985弄15号5号楼);
10、上海德梁安全培训中心(闵行梅富路228号B幢109室,春申创意园)。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
四、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2、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