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2、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五十万元。
4、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
应当符合上列要求。
(三)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1、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2、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4、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四)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具备本规定各项设立条 件的,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民航地区行政管
理机构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货运销售代
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