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当该命题与我国复杂的经济问题相结合,就会产生种种混淆与误读,使人难以把握其核心内涵。而在现实中,许多人也只是把原有的金融发展思路,重新戴上了该命题的帽子。
某种意义上说,该命题本身具有似是而非的地方,如要进一步加以明确,首先就需要澄清两个基本概念。
一方面,要明白什么是实体经济。应该说,这一概念并没有严谨的学术内涵,如果追根溯源,可以看到在古典经济学中,由于把经济变量分为名义和实际变量,因此往往把实体经济归纳为企业和家庭的经济活动,而货币金融活动则作为其反面。当然,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该概念之所以广为人知,部分也由于其在美联储声明中的日渐显现,在美联储的表述中,实体经济涵盖除了金融和房地产之外的其他经济部门。无论是基于理论还是政策视角,事实上实体经济一词都表达了同样的含义,即属于使一国经济得以持续稳定运行的核心部门,并且与大多数企业的健康运作及居民生活福利密切相关。
另一方面,无论在经济还是统计意义上,金融与非金融部门,在本质上就是相依相存的,金融部门的利润很大程度上是与实体部门交易完成的,只是随着信息技术进步与衍生金融产品的结构化创新,才出现了某些自我游戏式的交易活动。因此,如果强调前者,则需注意避免无意义的重复;如果是后者,则需注意谈的不是金融与非金融部门的关联,而是金融部门内部结构问题。
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与发达经济体不同的是,由于国人住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
房地产部门还应纳入实体经济范畴。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背后,实际上隐含了四方面的重要问题。
首先,在微观层面上,是强调满足非金融企业和居民的合理金融需求,使多数微观主体充分享受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成果。由此来看,衡量金融是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就是能否为那些最需要金融资源的主体提供了支持。就企业来看,小微企业与解决就业相关、农业企业与农业现代化相关、新技术企业与生产率提高相关,而它们又都是极易面临金融短缺的主体,因此理应是落实金融服务功能的着力点。就居民来看,与其衣食住行相关的消费和投资行为,都离不开金融支持,但在我国金融体系服务对象里,对其重视程度却一直弱于企业。
其次,在宏观层面上,是有利于实体部门规模和结构的完善,换句话说,如果现有实体经济结构存在缺陷,那么金融部门不应强化这种矛盾,否则就是金融市场功能出现了问题。从总需求角度看,过高的储蓄与投资、最终消费中的居民消费不足,都是改变我国结构失衡的重点,因此也应是金融服务的落脚点。从总供给角度看,产业结构的核心矛盾,应该是三次产业内部的低效扩张,而不仅是之间的替代问题,即高端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严重不足,由此,如果不能认清金融支持的路径,那么就只会加重现有经济矛盾。
再次,就金融部门内部来看,则是避免内部结构失衡和金融创新的失控。一方面,所谓己不正难以正人,如果金融部门内部效率低下、金融机构与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产品与服务严重落后,那么也谈不上服务实体经济、引导经济优化
,因此,促进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等基本要素的完善,自然是讨论的起点。另一方面,判断金融创新失控与否,无非就是分析这种活动是否距离实体部门的金融需求太远,或者是否带来不可控的额外金融风险,以及是否会扭曲微观主体的行为。就此而言,虽然说我国面临的仍是金融创新不足,但也必须避免把推动创新成为金融部门追求超额利润的幌子。
还有,就制度层面来看,应该坚持两方面基本原则。一是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要避免行政性的干预,实现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分离
。我国金融改革中面临的误区之一,就是把改革与风险控制都集中在监管部门,造成内部政策目标冲突。我们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要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引导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理运作,而不是牺牲市场金融原则来达到目标。二是以市场化金融运行为主,政策性金融运行为辅,共同服务于实体经济目标。正是由于前述原因,在依靠商业金融原则难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工具,由政府适当分担金融服务成本。作为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发展中经济体,我国亟需防止政策性金融改革走向极端。
最后,必须解决好金融部门与实体部门之间的分配问题。从历史上,影响各国持续稳定的最终因素,还是要归为分配失衡。之所以有人开始把金融部门与实体部门对立起来,也是这个原因。譬如,所谓银行高利润背后,其实也是两大部门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出现分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