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火车站在天津站靠海河一侧的售票厅14号口和后广场一楼售票厅1号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时,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2、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5、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6、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请确认证明信内容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购票后丢失有效身份证件的,请确认证明信内容与车票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扩展资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车站的检票口、出站口应有明显的标志。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第二十八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卧车列车员应及时收票换发卧铺证。列车开车后,还应该通过广播提示持卧铺票的旅客及时到卧铺车换票。
《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十七条 车站铁路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一式两联,载明旅客姓名、性别、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内容,一联为公安部门留存,一联供旅客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验证检票以及乘车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站车不予收回。
第十八条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并标记“网”字。
第十九条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