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十天,案件没移交检察院,是否应该马上释放或办理强制执行措施取保候审?

2020-06-27 社会 613阅读

刑事拘留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4、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期限小结:刑事拘留一般是14天,其中7天由公安机关侦查,7天交由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其中30天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7天由检察院审查批捕。

你混淆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批捕,是指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但案件并不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就是说,你朋友这个案件,在两个月到三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都是正常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侦查期限超过一年也不奇怪的。在中国,很少有案件是正常期限办结的,这也是一大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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