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七十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

2021-08-08 国际 132阅读
答案:D
解析:
A.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德:君主立宪制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德:对君主负责
C.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德:无内阁,皇帝任免大臣
D.一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资料:
法国1875年宪法主要内容特点:
内容:
1.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以普选方式选出。
2.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总统与参议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内政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3.法国议会享有真正的、独立的权力,它虽受总统的制约但与总统是并立的机构。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标志着法国共和政体最终建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后,议会又对宪法做了修改和补充,从此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复辟之路。
特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共和派掌握实权;2.共和体制的最终确立;3.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帝制独裁对比,共和体制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4.随着法国工业资产阶级势力的上升,对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2)特点:德国的议会权力很小,帝国议会甚至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体现了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
(1)内容:①它为德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
②帝国元首是“德意志帝国皇帝”。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帅,军官均由皇帝任命。
③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帝国国会由选举产生,对政府有任何行政监督权。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