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看是否有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不追究,追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单位犯法处罚主要责任人案例:
嫌疑人从山东省聊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之后,在被告人王忠普、张现军、李章根等人接应、引导下,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河南省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严重污染环境。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提起公诉。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拟于近日做出判决。
擅自将危废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处理
2014年10月~2015年5月,被告单位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三车间的废酸处理设施不完善,被告人薛珊梅担任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总经理期间,安排潘习龙(已判刑)负责该公司三车间废酸处理工作。
潘习龙在未审查王成行、王文记(另案处理)提供的河北邢台冀鲁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资质真伪及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向薛珊梅进行汇报,薛珊梅同意潘习龙将东染公司的废酸交给王成行、王文记处置,并多次签字同意支付有关处置费用,共计12万元。
2015年3月5日~5月21日,被告人王成行、张地动、陈文玲(已判刑)等人联系了被告人谢冠军以及陈文秀、李章根、谢玉峰(3人已判刑)的4辆罐车,由谢玉峰、廉猛、吴功甫、程保山(3人已判刑)等人驾驶罐车,陆续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
之后,在被告人王忠普、张现军、李章根等人接应、引导下,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田和林木枯死,也对地表水造成严重损害。
东染化工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财产受损金额总计为3.08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总计为1491.7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0.83万元,东染公司非法所得费用总计为303.21万元,共计1798.9万元。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要求侦查机关移送该案,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被告单位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薛珊梅、王成行、张地动、王忠普、谢冠军、张现军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单位及6名犯罪嫌疑人被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