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1月5日起,取消会计证从业资格证的考试。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11月5日起施行。
决定将之前的会计法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删除,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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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根据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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