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个人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5)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8);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 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
3.《社会团体筹备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表5,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6,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7,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见附表8,表格代码1211);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或登陆网站:www.szmz.sz.gov.cn:21080上免费下载。在社会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