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如何办理香港出境游?

2022-04-13 综合 101阅读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受理的对象:平南县常住户籍居民,受平南县的工作单位派遣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非平南县常住户籍居民,所属部队驻地在平南的现役军人。

2、受理依据:公安部公境港[2006]412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3、提交申请: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再次申请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免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工作单位出具意见。申请人须亲自办理。符合委托条件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办结时限:初次申请的15个工作日办结,再次申请的10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签注20元,二次签注40元,多次签注100元。

港澳探亲签注

(1)、申请条件: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业、就学、培训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申请材料:提交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可免交);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培训的,提交被探望人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证或签注复印件。

(3)、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可以和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港澳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三个月多次签注,在港澳逗留不超过90天。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港澳逗留不超过14天。

港澳商务签注

(1)、申请条件: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澳门商务。

(2)、申请材料: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3)、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的,可委托代办,但不包括异地申请。委托代办的,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异地申请的,提交暂住证,并提交复印件。

(4)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

港澳旅游签注

(1)、由于我县尚未实行个人旅游,只办理团队旅游。

(2)、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旅游签注分: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一年一次签注、一年二次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须随团出入境。

港澳其他签注

(1)、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2)、申请材料: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交验与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3)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1年二次签,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14天。

港澳逗留签注

(1)、申请条件: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2)申请材料:

a、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b、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c、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d、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a、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b、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前往港澳通行证

1、受理依据:公安部公境港〔2009〕331号《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2、受理的对象:平南县常住户籍居民。

3、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4、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a、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b、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c、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d、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e、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a、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b、属于“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c、属于“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d、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受理审批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申请事由证明中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5、审批时限: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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