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限合伙人可以竞业自由?依据的原理是什么?
竞业禁止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相关的业务,即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人包括企业一般受雇人员,也包括董事、经理人或执行股东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关于董事、经理人或执行股东及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对董事、经理人或执行股东及合伙人而言,他们在公司或企业中有着特殊身份或地位。企业基于信任将整个企业或部分企业托付于他们,他们也必须忠实于公司、企业。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司、企业业务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他们的身份、地位使他们必定了解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核心利益,若允许他们从事竞业活动,势必难以避免他们将利用这些优势为自己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