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对修路占房的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等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郊区(市)县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性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对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标准发放。
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征收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被征收人为企业的,户奖按照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发放,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按照《暂行意见》及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增加补偿项目和提高补偿标准。
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限超过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对征收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征收直管公有住宅,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原计租面积提供公有住房,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承租人申请购买原承租房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购房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当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原计租面积提供公有非住宅,由承租人继续承租。征收中心城区范围内直管公有非住宅,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费由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具体参考: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11〕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