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提前退伍操作流程

2020-09-09 综合 534阅读

《兵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 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 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 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 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 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扩展资料:

退伍军人的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

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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