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中有造假,一经查出要根据档案造假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根据中组部2015年23号文件其中第六条的要求,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对于档案造假行为,具体如何处理,可以参考第九条的规定,当档案中有明确的档案造假行为情况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其中,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
2、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
3、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5、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中组部2015年23号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中造假情况的处理办法中,第五条有如下明确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松原党建-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情况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