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转移的可按如下流程办理:
1、如个人确实需要返回户籍所在地或到外省就业并不再返回昆山的,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6-7号窗口要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可代办,需带齐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如只是从原单位暂时离职,并有继续在昆山就业的,则不需办任何手续。
2、在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前需清算医保个人账户,如账户有余额,则按规定退还给个人,如欠款的,则需补缴欠款后才能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旁判派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5、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6、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冲岩,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如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运贺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