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上所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区别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可以执行的某些权限,部分同等级别的公安机关不能执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比如虽是同等级别的公安机关,公交分局、刑侦支队这样的单位他们就不具备现场管制的权限,一方面是因为工作内容,另一方面,就算是交警支队,他的同级人民政府是谁,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