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低于三万,免征增值税.超过的全额征税,对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务局根据企业经营信息,如占地面积、员工人数、代理品牌、电量电费等,根据设定好的参数指标,计算得出定额标准,同时也结合开票数额来调整定额。对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则根据申报数据判断,再结合开票数量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纳税评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就《办法》中“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中的“当期”解释为“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因此,税务机关只要发现纳税人没有申报超定额税款的,均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补税及相应处理。
扩展资料
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如果达到起征点,你不缴税的话,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还会对你除以应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定性为非经常纳税户并予公告,过一定时间如果该个体户没有申请为正常纳税户,将被注销税务登记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