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主送、抄报、抄送、发送的区别:
一、主送是指公文主要受文单位、个人;主送机关的规范是:
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二、抄报是指发文单位除了主送单位以外的发文单位,多为上级单位或不相隶属的级别较高单位。
三、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抄送的情况:
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四、发送一般指需要报上一级主管或者相关部门。
扩展资料:
我国公文有统一性的特点,它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
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5、公文除了文字文书之外,又有了电信文书(电报、电话记录)、声像文书(录音、录像)、图形文书(以图表为主,伴以简要文字说明)。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