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第88条与《物权法》第103条存在的矛盾如何解释?

2020-07-15 社会 71阅读
88.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理解。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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