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理:
1、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原单位中止社保关系的,另需携带《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于每月1-25日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灵活就业认定手续,凭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证明》,于每月1-25日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每月6日至月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到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
1、填报表格: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文件、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驻宁机构登记证等相应登记证书和批文;
(2)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地税);
(4)社保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拓展资料: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