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乙方必须与办理贷款银行达成共识做好充分准备,并确定贷款银行“同意保证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存单”在共同签署完成合法的、有效的相关连手续及法律文件后,完全的不分割的条件下在“存单”存期到期以及质押到期前三十天无条件退回给出质担保人”接受甲方这一相关内容条款要求。
这是核心条款,基本上银行是不会同意的。同意了这条,质押实际上就架空了。除非银行脑残。
接下去就是第十条“如乙方不能按操作程序执行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所支付给甲方一切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我提醒您:这就是陷阱!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啊!这位英雄,请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