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身份证在2004年1月1日改为18位的
2003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居民身份证的发展历史:
1、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开始试行。
2、1995年,启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采用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
3、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开始换发。
4、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要求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5、2013年1月1日,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全面停止使用 。
6、2015年11月,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
7、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
8、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