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法律行为特征:某句话解释

2022-03-16 社会 68阅读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的基本理论,这三句话可以理解为:
1、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契约、合同性:也就是说民法中的身份行为系血缘或婚姻自然形成,并非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契约建立的民事关系。
2、意思表示具有局限性:我们都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即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除非行为违法,否则法律不会干涉。而身份行为因为并非基于当事人约定形成,因此意思自治受到法律限制,例如父子关系不能因双方约定而解除。
3、行为能力界定有特殊规律:在合同、侵权等民事领域,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非常关键,直接导致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例如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经监护人追认。而在身份关系领域,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意义不大,例如父子关系不因子女有无行为能力产生影响。最典型的例子是《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也就是说在收养法律这个身份法律关系领域,法律规定只有收养人满三十周岁,才有收养的法律行为能力,这就是特殊规律的一个例子。
纵横法律网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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