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到税务局认证完后需要拿回公司在公司统一和会计凭证一起保存完整,并保存10年。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当确保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是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发票的解决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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