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卡办理条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申领。
办理须知
1、贷记+电子钱包卡
根据宁波市民卡公司和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申领标准,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联合发卡银行申领。具体详见申领时提供的市民卡领用合约和章程。
2、借记+电子钱包卡
根据宁波市民卡公司和各发卡银行借记卡申领标准,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联合发卡银行申领。具体详见申领时提供的市民卡领用合约和章程。
2、非实名制电子钱包卡
非实名制电子钱包卡不记名,申领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交易时不需要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具体详见申领时提供的市民卡领用合约和章程。
扩展资料:
使用须知:
持卡人使用各行业功能应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金融功能,应遵守相关联合发卡银行的管理规定,挂失等具体内容详见申请时各发卡行提供的领用合约和章程。
持卡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市民卡服务中心提供的各项个性化功能。使用其他行业功能的应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行业应用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的权利。
各类卡片中电子钱包功能统一使用规范市民领用非实名制电子钱包卡时须缴纳30元卡押金,押金可在指定商户抵用。
电子钱包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功能。。电子钱包卡内资金不计息,单笔消费额以预存金额为限,消费和预存可交替进行,电子钱包余额不超过1000元。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遗失后电子钱包不能挂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借贷记账户挂失请按各发卡银行规定办理。
使用非实名制市民卡电子钱包在商户支付时,商户不开具发票。市民购买非实名制市民卡时,可按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充值凭证到市民卡服务中心指定网点兑换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宁波市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