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2020-07-01 综合 471阅读
直各委、办、厅、局各署、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的提高,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强化支出管理,本着实事求是、鼓励节约并与周边省份基本相随的原则,我厅参照财政部近期出台的差旅费开支规定,重新制定了《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关于适度从紧财政政策的要求,同时考虑到今年我省省级支出预算已定的实际情况,差旅费调整后,省财政年内不再增加各单位包干经费预算,请各单位统筹安排好今年的各项开支,确保全年支出不突破预算.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到省外和在省内出差的划分,实行不同的包干办法.
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已、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干部和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在省内出差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部分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可按规定标准实行包干,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超过标准限额的部分由本人自理.
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住宿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或部分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人员;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略)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无论是到省外出差,还是在本省境内出差,出差人员都须在住宿费收据交财务部门作为报销的凭证.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实行住宿天数定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在本省境内出差的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实子实销,节约不归已,超支由本人自负.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凡到省外出差的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据按规定的一般地我住宿包干标准[省外]的50%发给个人.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省长级干部及随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省外可发市内交通费5元,省内每人每天3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人员,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本单位厅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乘坐火车,从晚8点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乘坐火车符合购卧铺票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的卧铺票费,原则上全部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
[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新型空调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1]项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座卧铺的,不执行本条[四]款[1]项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卧铺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一般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等五个特区20元[按在特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农村或基层单位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农村或基层单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4元.地、市、县级的上述人员在农村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级自行制定.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派到基层实[见]习、锻炼、代职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元,由工资发放单位补给.但在原工作单位驻地的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代职的,凡可以回家或回工作单位食宿者不予补助.
[四]驻太原市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区以内因公外出,不能回家或本单位食堂就餐,需在外就餐者,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按误餐顿数,每顿领取市内误餐补助费4元.
[五]驻太原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汽车司机,在本市内[按太原市规定系指南城区、北城区、南郊区、北郊区、河西区所辖范围]出车,不再按误餐顿数领取误餐补助,可按出车天数每天领报2元的市内出车补助费,但不得按月平均计算发放,如果出差离开太原市,只领取差旅费补助.不再领取本项补助.
[六]我省长期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因公顺便回家食宿的,也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设在高工资类地区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按驻地工资类别计发工资.
[七]为了强化编制管理,对借调人员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
[八]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经批准赴外地就医的有关开支规定执行,不再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执行.
[九]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凭车票满1 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十]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按省外、省内的划分,实行总额包干或部分包干,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参加会议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在会期前后捎带公务者,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价[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辱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各项费用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托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路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方式用公款进行的宴请、送礼、游览.
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享受的出差住宿包干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宿费和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开支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我省省级驻太原市以外地、市、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我省派驻外地省地区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1992]财行字第345号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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