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我县2007年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根据《云南省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保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建立适合我我县实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群众积极纳入保障范围,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基本解决我县农村贫困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通过积极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低保制度,实现社会化发放保障金。2007年全县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9万人。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麻栗坡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彭 辉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项廷超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蒋 俊 县政府办主任
姜朝钧 县民政局局长
时 洪 县财政局局长
陆云龙 县扶贫办主任
邬成礼 县统计局局长
苏明艳 县卫生局局长
吴世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正红 县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由姜朝钧同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低保日常工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各乡镇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基本原则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保障范围和对象
农村低保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人”:
一是因残丧失主要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家庭成员;
二是因病丧失主要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家庭成员;
三是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群众公认的年人均收入在683元以下、生活常年贫困的绝对贫困家庭成员。
保障范围:农村低保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保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审核批准,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凡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及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五、保障标准
从2007年1月起,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为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助30元。
六、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户主提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受理: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将名单及保障金额等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农村低保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评议或公示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写清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或抽查等办法,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不予保障的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
(四)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从收到乡(镇)政府报批材料之日起计算)完成上报材料的抽查、审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不予保障的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报告县民政局,经复核后,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资金的手续。
七、工作任务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 摸底调查
召开全县启动农村低保动员大会,部署全县农村低保工作,明确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组织对全县农村贫困户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掌握应纳入保障的人员数量,由县民政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民政部门。
(二)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
县乡民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全面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引导广大农村贫困群众根据农村低保申报程序做好申请工作,经县乡民政部门综合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户为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月发给农村低保金。
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后,县民政部门要根据资金情况和农村贫困群众家庭收的变动情况,对保障对象进行适时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
八、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调查研究,严格保障程序,实行规范管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严禁挪用、占用。
(二)规范收入测算,确保保障对象合理
农村居民家庭收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获得的收入。
2.外出务工、白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人。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人的家庭收人。
以下项目内容不计人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困难,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独生子女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大病医疗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人的收入。
(三)坚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履行手续,坚持标准,不盲目扩大保障范围,不搞平均主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做好没纳入低保工作人群的解释工作。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及时汇报各阶段低保工作的进展情况,保证低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管理,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1、县民政局要及时将全县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保障金额提供给县财政局,并根据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安排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并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2、县财政局将低保资金及时存入低保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3、各乡(镇)民政办公室负责低保金的管理,采取委托信用社发放的形式做好发放工作。
(五)加大审核抽查力度,确保低保工作落到实处。县民政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村低保对象有关状况进行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各乡(镇)要经常入户了解低保户的生活情况,对于家庭生活条件转好的低保户要及时取消低保资格,收回低保证,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