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随机购买,涉及6省市26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8种电动自行车样品,样品委托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对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续行里程、把立管静负荷、绝缘性能、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把立管安全线、轮胎宽度、鞍管安全线、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蓄电池密封性、总体要求、说明书要求等13项指标进行了测试,此外还对电动自行车样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车架号、电机号与车体上实际标注的一致性进行了检查。
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北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普遍存在超速、超重等安全隐患,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具体结果如下:
1、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已成为道路行驶安全隐患。国家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小于20km/h,而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第21号通告)》规定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次比较试验中,最高车速超过国家标准要求较多的有: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津顺达牌无型号电动自形车、天津市美驰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牌TDN76Z-2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天峰自行车厂生产的顺风鸟牌TDH01Z型电动自行车和伊万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济南木兰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潇洒牌TDH01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飞踏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马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翎牌TDP9224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正天合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派尔达牌TDR09Z型电动自行车、飞鸽集团天津自行车二厂生产的AAA牌TDR01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爱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博牌TDN03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千鹤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骑乐行牌TDL01Z型电动自行车。
2、整车质量。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过重会影响制动效果,一旦遇到紧急情况,由于惯性大,可能会造成一时刹不住车,产生重力加速度,造成交通事故。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第21号通告)》中规定:质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整车质量超标较重的样品有: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津顺达牌无型号电动自形车、天津市美驰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牌TDN76Z-2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天峰自行车厂生产的顺风鸟牌TDH01Z型电动车和伊万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济南木兰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潇洒牌TDH01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飞踏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马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翎牌TDP9224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正天合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派尔达牌TDR09Z型电动自行车、飞鸽集团天津自行车二厂生产的AAA牌TDR01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爱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博牌TDN03Z型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千鹤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骑乐行牌TDL01Z型电动自行车。
3、部分样品存在把立管静负荷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安装反射器,轮胎宽度超标,说明书内容不全等问题。此外,有的电动自行车样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车架号、电机号与车体上实际标注的车架与电机号不一致。
提醒消费者
1、在北京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目录登记管理制度,消费者购买前首先应了解欲购车辆是否在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中登记。
2、消费者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应该从自身做起,不逆行、不带人、不进入机动车道、不超载、不贸然拐弯和横穿马路,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3、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不要盲目追求高车速,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不仅不能登记上牌照和上路行驶,而且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4、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应索要合格证、说明书、充电器,并且要核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电机号是否与车体一致,并且要核对充电器是否配套。
5、购买电动自行车要选择有信誉的销售场所,留存购物凭证,以便出现质量问题后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