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和车辆行驶证的人名一致吗

2022-08-20 汽车 72阅读

强制保险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道路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投保保险强,也就是说,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业主本人,也可以是汽车的经理。

机动车保险即“汽车保险”,是机动车本身及其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类汽车运输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还包括有轨电车、电瓶车和摩托车等特种车辆。机动车辆是指汽车、有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特种机械车辆和特种车辆。

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机动车保险改革。

扩展信息:

汽车责任保险的风险是指覆盖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保险车辆直接加载货物受损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照法律,和必要的保险支付减少救援的合理成本的损失,保护,保险公司在计算本保险限额内对保单进行赔偿。

主要条款如下: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保险车辆携带货物受损和车上人员直接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几乎补偿,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减少救援的损失,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补偿政策限额内补偿计算。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货物掠夺、自然磨损、固有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因非法运输或者包装、紧固、装载、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

(三)车上人员、违章车上人员和违章车上人员所携带的物品;

(四)驾驶员故意、紧急制动或者车辆乘员生病、分娩、自残、打架、自杀或者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物品损失,以及车辆下面车辆乘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未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对车辆所载货物的赔偿限额和对车辆上的每个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方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座位数量以被保险车辆的核定乘客人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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