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
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知识产权出质。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应收账款出质。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