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如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扩展资料:
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
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
(一)药准字类药品;
(二)中药饮片;
(三)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
(四)卫消字类用品;
(五)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用器械(包括管械准字、器监准字、医械准字);
(六)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