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2020-06-10 社会 241阅读

被告人童某因房屋修缮之事与司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童某将司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童某的行为造成司某重伤,判处童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司某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计1万元。童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病情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司某伤势。二审法院对司某重新做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认定童某的行为只对司某造成轻伤,改判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赔偿司某损失五千元。那么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依法分析

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第1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据此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书面报告。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而医生实施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非诉讼行为。所以,一般的病情诊断书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的,只能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起书证作用,而不能代替司法医学鉴定结论。

技巧提示

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方式。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包括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失),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经人民法院追缴仍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在刑事案件诉讼结束后,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继续追索因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由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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