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合同上列明交房日期。逾期交房的,则对出卖人有个处罚约定的。对于买受人收房也是有专门的条款。每份合同不同,我不知道你的是在第几条。我们律师所所用的是在第六条上。出卖人应当于2012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该物业的交付手续,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装修标准见附件二)移交给买受人使用。
买受人赋有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该物业交接的义务。
如因买受人不配合出卖人办理该物业交付手续,买受人同意在完成该物业全部交付手续前,买受人以该物业全部房价款为标准,按每日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来办理收房手续的,从出卖人发出交楼通知书之日起第十五天视为已收房,逾期收房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所以你到现在还没有去收房,出卖人已经视你为自动收房了,也就是在2003年交房日期之后到现在其房产一直是视为你自己管理的。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相关纠纷都是由你承担的。 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