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00多名护士,2017年7月到医院报道,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不续签不发正式工资怎么办?

2022-08-15 社会 44阅读
你好!你的问题我看了好几遍,经慎重考虑,提供一下意见,仅供参考。一,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个问题,医院方实际是打了法律擦边球,我怕这的目的就是为了压低劳动报酬,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对你们是不利的。六个月的试用合同,其实就是你们的合同期限,这里吧没有试用期。我这样说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我认为你们签字就是一个六个月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医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与你们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院方没有这样做,并不影响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一点对你们未必不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现在还不满一年满一年后和依照这个规定来办。第三,你说的问题,核心应该是待遇问题。关于这一点不知道你们的待遇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显然就没法了。当然,正常情况下,应该不低于医院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工资问题我建议你们200名护士,再向院方要求增加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派代表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请求增加工资。解决不了,可集体仲裁。因为篇幅有限,只能说到这儿了。本意见仅根据提问者的描述作出,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本回答不作为最终的律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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