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扩展资料: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