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查出乙肝,单位没有权利开除员工,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规定的,单位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缓轮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案例:女工体检中查出患有乙肝 被迫辞职告公司获赔3万
在体检中被查出有“乙肝”,张女士被迫辞职。事后,张女士将曾任职的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3万元。
30岁的张女士原是圆科公司的一名员工。2012年,在公司的一次体检中,张女士被查出乙型肝炎(俗称“乙肝”培伏)。张女士称,她一边抓紧治疗,一边坚持工作,但公司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要求其离职。被迫离职后,张女士起诉向圆科公司索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圆科公司表示,张女士配哪携是因其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女士和圆科公司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圆科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另一份文件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虽然两份文件所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圆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协商一致解除,而提出者是圆科公司,并判令圆科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