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工资在5000.社保应该交多少,公司能否和工人协商不按实际工资交社保,

2020-06-26 综合 69阅读

不能。

单位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举报可以匿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计。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处罚。

《中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可以查询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可以向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县级作出社会保险费的分配决定,并将社会保险费的分配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

1、陈先生在昆山的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公司一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他缴纳社保。后来,他书面提出辞职,辞职理由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拿到离职证明后,陈先生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公司一直未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认为陈先生一定能够得到他主张的经济补偿,但事实上,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先生的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被驳回后,他到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他的诉讼也被法院驳回。

很明显,这些单位做错了。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实际上不是部分的吗?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

2、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单位恶意不交社保,个人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后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但陈先生遇到的情况,并不是单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没按实际工资基数来交,这种情形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而要求补缴社保,应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其实像陈先生这样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并不少见,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曾下发文件作出了规定和解释。

根据这份文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收在实践中往往比较复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基本义务。只有违背用人单位诚信,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帐户,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理。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支持。

“其他非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一险种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社会保险权益。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

由此可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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