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回迁农村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首先,应当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因为农村落户势必要参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势必要分享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因此,必须先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方可回迁入户口。
其次,应当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在取得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准许迁入的证明后,需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最后,持相关材料到需要回迁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因此,需要在规定时日内持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落户的回迁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此外,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还有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到需要回迁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