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的公租房是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来执行的。
一、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二、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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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2、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
3、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所依据的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4、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