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