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属服务业,应纳营业税,成立之初要交:
1、注册资金印花税,按(注册资金+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五缴纳。
2、财产租赁印花税,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千万之一交纳(办公室是租用别人的房屋就要交这个税)。
3、要交营业税,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法规定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元。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未达起征点的免缴营业税。
扩展资料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教育培训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从今年5月1日开始,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教育培训机构,其购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如房租、水电费、物业费、装修费及维护、营销和广告费、支付的品牌授权或管理费等开支,是培训机构的重要成本费用,均可以扣除。另外教学用具、教学设备、消耗性日用品等日常开支也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初步测算,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应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于增值税对收取的培训收入实行价税分离处理,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还略有下降,企业税收负担得以减轻。
为保持学历教育服务营改增后税负不增加,现行政策对学历教育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予以保留平。比如,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意味着本市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依然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存在增加税收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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