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有视同销售行为要负担增值税。除有特别规定外,货物在每一个流通环节都涉及增值税,因此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需要负担增值税。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