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其他”类签注,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条件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或者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三、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其他”类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3、常住户口在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或者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相关规定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申请提交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赴港澳“其他”类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
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工作时限
申请人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其他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